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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前嘅今日發生咗件大事,決定咗香港之後幾十年嘅命運

原文來自: https://lihkg.com/thread/1957488/page/1 作者:Gay礎建設 1990年4月4日 基本法正式頒佈 有人話基本法係香港嘅 憲制性文件 ,奠定咗香港特區嘅基礎 我會話基本法係 奠定咗香港嘅死亡同必須港獨嘅原因 一、閉門造車 基本法係由80年代成立嘅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所書寫。59個起草委員入面,超過一半係中共黨員/政協或者人大成員,其餘有二十幾個香港委員大多係所謂「精英」或者親中商人。 整個起草過程完全無香港民間嘅參與,起草委員會嘅成立同基本法嘅通過都係人大決定。 二、缺乏真正憲政民主的基礎 現代西方國家的憲政秩序是建基於民主、三權分立和權力制衡。 要確保憲法嘅實施,必須要有民主政制,同埋立法、司法、行政嘅互相制衡 ,令互相嘅權力有所約束以及不能違憲。 香港先天嘅威權政體,加上中共嘅獨裁專政,令憲政秩序根本唔可能係香港實行。 三、基本法閹割立法權 第十七條 人大常委會如認為立法會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並立即失效 人大可以隨時宣佈立法會通過嘅法律失效 第四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可在三個月內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立法會如以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再次通過原案 特首可以隨時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審,重要三分二先可以再通過 第五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或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 特首任期內可以解散一次立法會 第五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如拒絕批准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行政長官可向立法會申請臨時撥款。如果由於立法會已被解散而不能批准撥款,行政長官可在選出新的立法會前的一段時期內,按上一財政年度的開支標準,批准臨時短期撥款 如果立法會否決財政預算案,特首可以按上年標準攞臨時短期撥款 第七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者,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 立法會唔可以提出同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有關嘅法案 四、基本法容許無限的獨裁權力 第一百五十八條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